史红莲、张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恢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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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恢96号案件名称
史红莲、张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史红莲;张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史红莲,女,197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办高家湾村。被执行人张岩,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办高家湾村。申请执行人史红莲与被执行人张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红莲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4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极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车辆、保险登记信息。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岩采取拘留措施。7、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在被执行人村委会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4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 国 军审判员 侯克伟审判员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助理原贵民书记员 杨 少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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