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清亮食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民初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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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民初250号案件名称
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清亮食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清亮食品部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250号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文昌路2266号多德福食品城负一层0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07131693。法定代表人:张娟利,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清亮食品部,住所地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贸易广场南四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3MA35XCFA74,经营者周清亮。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清亮食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清亮食品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撤回对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清亮食品部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 明审 判 员 黄 皓审 判 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揭冯扬书 记 员 鄢佳慧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250号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文昌路2266号多德福食品城负一层0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07131693。法定代表人:张娟利,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清亮食品部,住所地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贸易广场南四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3MA35XCFA74,经营者周清亮。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清亮食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清亮食品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撤回对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清亮食品部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 明审 判 员 黄 皓审 判 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揭冯扬书 记 员 鄢佳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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