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霞、吴国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6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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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61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宇霞、吴国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宇霞;吴国帮;马丽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宇霞,女,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吴国帮,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富源县。被执行人马丽娟,女,1969年6月12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杨宇霞申请执行吴国帮、马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国帮、马丽娟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宇霞借款本金350000元、案件受理费4200元,以未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计算支付24个月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5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国帮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9555元,被执行人马丽娟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7974元,名下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1710.13元,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另外我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房产登记。我院于2021年2月10日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于2021年3月10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吴国帮、马丽娟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订立还款计划承诺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分期还款计划。另外本院委托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国帮在富源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有住房一套,吴国帮、马丽娟在富源县,被本院依法查封。案外人李琼芬、何厚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上述被查封两套房屋的执行措施;立案审查后,本院以(2021)黔0281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村乡大凹子村委会庙脚边权利人为吴国帮的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的执行措施;以(2021)黔0281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村镇敬老院旁不动产权房权证富建房字第××号的房屋采取的执行措施。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才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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