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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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65号案件名称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军;陈海燕;王随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人,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93年6月15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王随阳,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人,现住延川县城。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永军、陈海燕、王随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军、陈海燕、王随阳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永军、陈海燕、王随阳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军、陈海燕、王随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王永军、陈海燕、王随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王永军、陈海燕、王随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在其户籍所在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经到被执行人王永军、陈海燕、王随阳户籍所在地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永军、陈海燕、王随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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