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4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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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初430号之一案件名称
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430号之一 原告: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石巧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俊生,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72元,减半收取13336元,由原告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冉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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