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某、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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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438号案件名称
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某、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贾某;韩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38号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以南、九台路以东郡望安石**楼**。 法定代表人:曹玉贺,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韩某,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某、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文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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