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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某、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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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438号
  • 案件名称

    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某、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贾某;韩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38号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以南、九台路以东郡望安石**楼**。        法定代表人:曹玉贺,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韩某,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某、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文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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