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马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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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931号案件名称
张小马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小马案件缘由
故意杀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刑更931号罪犯张小马,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了(2009)蠡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减刑期间共获得有效奖励6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马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该犯于2018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奖励6个。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皓审 判 员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思名书 记 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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