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明友、曾雪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2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297号
  • 案件名称

    杨明友、曾雪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明友;曾雪萍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友,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曾雪萍,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友(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曾雪萍(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鼓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赣0926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101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涉黑犯罪,名下财产已全部被宜丰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本院已向宜丰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因等待分配时间过长,故先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29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俊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