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建崎物业有限公司、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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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759号案件名称
黑山县建崎物业有限公司、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黑山县建崎物业有限公司;张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759号原告:黑山县建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八街光荣路15-14号兴海花园7号楼门市十四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QCLFE3A。负责人:高建崎。被告:张伟,男,汉族,住黑山县。原告黑山县建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黑山县建崎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曹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卓慧书 记 员 梁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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