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某、张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1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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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1998号案件名称
未某、张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未某;张某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1998号原告:未某,女,194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芳,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系原告未仁萍孙女。被告:张某1,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张某2,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张某3,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未仁萍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未仁萍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某1、张某2、张某3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仁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仁萍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未仁萍负担。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尹 飞书 记 员 周 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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