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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某、张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1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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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1998号
  • 案件名称

    未某、张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未某;张某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1998号原告:未某,女,194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芳,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系原告未仁萍孙女。被告:张某1,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张某2,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张某3,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未仁萍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未仁萍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某1、张某2、张某3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仁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仁萍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未仁萍负担。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尹 飞书 记 员 周 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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