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伟、永吉县盛祥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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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10号案件名称
张景伟、永吉县盛祥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景伟;永吉县盛祥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张景伟。被执行人:永吉县盛祥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伟与被执行人永吉县盛祥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景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400.00元。本院认为,(2014)永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36331.00元中的3400.00元,被执行人永吉县盛祥粮业有限公司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36331.00元中的3400.00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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