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龙、马小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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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01号案件名称
杨晓龙、马小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晓龙;马小燕;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龙,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延川县延水关镇郝家千行政村杨家圪坮村人,现住延川县红灯笼院子。被执行人:马小燕、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延安市延川县文安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小燕、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379533318申请执行人杨晓龙与被执行人马小燕、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晓龙于2021年7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小燕、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晓龙本金25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查明在(2019)陕0622执190号案件中已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马小燕、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延川县文安驿镇延川县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等财产,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后均无人竞价而流拍,故此财产无法处置。2.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小燕、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虽有一辆东风风行车,车牌号为陕J9M115,但此车为按揭车还有利息和按揭款共5万多元且2年未交按揭款此车现为黑车无法处置。3.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马小燕、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小燕、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小燕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8月28日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小燕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9月10日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小燕名下房产于2018年8月17日变卖,再无房产信息;5.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通过“查人找物”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小燕在延川县张家湾村无财产可供执行。6.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马小燕、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本院又于2020年11月19日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马小燕、惠延忠、惠国强、惠嘉伟(马小燕的丈夫与孩子)四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小燕、延川盛朗针织加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晓龙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浩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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