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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英建与钟永亮,璧山区好顺鞋底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恢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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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执恢504号
  • 案件名称

    谭英建与钟永亮,璧山区好顺鞋底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谭英建;钟永亮;璧山区好顺鞋底厂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恢504号 申请执行人:谭英建,男,生于1979年7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璧山区好顺鞋底厂,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牛角湾社区八组,注册号500227600333563。经营者钟永亮。被执行人:钟永亮,男,生于1979年12月14日,汉族,住成都市东部新区。本院办理的谭英建与璧山区好顺鞋底厂、钟永亮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执行效力的渝璧劳人仲案字【2019】第7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由被申请人璧山区好顺鞋底厂支付申请人谭英建如下工伤待遇共计152870元;二、由被申请人璧山区好顺鞋底厂支付申请人谭英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500元(1个月*4500元/月)。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叁佰柒拾元整(¥157370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被执行人璧山区好顺鞋底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英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以上判决内容,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谭英建与璧山区好顺鞋底厂、钟永亮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渝0120执恢50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川审 判 员  吴 德 斌审 判 员  鲍 仲 容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远 菊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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