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旭东与深圳市伊佳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8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883号案件名称
郭旭东与深圳市伊佳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郭旭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伊佳人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883号原告:郭旭东,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伊佳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金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郭旭东与被告深圳市伊佳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郭旭东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郭旭东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旭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彩琴、刘东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230号 下一篇 李兆义、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