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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旭东与深圳市伊佳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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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883号
  • 案件名称

    郭旭东与深圳市伊佳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郭旭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伊佳人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883号原告:郭旭东,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伊佳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金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郭旭东与被告深圳市伊佳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郭旭东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郭旭东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旭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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