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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兴森、雷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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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026号
  • 案件名称

    濮兴森、雷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濮兴森;雷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濮兴森,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雷凯,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濮兴森与被执行人雷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雷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濮兴森借款3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9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雷凯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濮兴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29819元,已付1519元,未付28300元。由被执行人雷凯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15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4月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濮兴森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026号的执行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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