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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梅、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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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118号
  • 案件名称

    张倩梅、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倩梅;杨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118号原告:张倩梅,女,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芮城县东xx乡xxx村第x组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男,汉族,1993年7月13日出生,芮城县xx镇xx村x组居民。被告:杨华,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芮城县xx镇xx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梅与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倩梅负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翼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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