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梅、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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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118号案件名称
张倩梅、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倩梅;杨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118号原告:张倩梅,女,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芮城县东xx乡xxx村第x组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男,汉族,1993年7月13日出生,芮城县xx镇xx村x组居民。被告:杨华,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芮城县xx镇xx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梅与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倩梅负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翼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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