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刘文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123民初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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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23民初1497号案件名称
王庆、刘文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逊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庆;刘文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123民初1497号原告:王庆,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初中文化,现住逊克县。被告:刘文有,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逊克县。原告王庆因与被告刘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有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购买水暖件款8600元。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在2019年7月3日被告累计在原告处赊欠水暖件款86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此欠款,被告却一拖再拖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600元,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刘文有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抗辩证据。原告王庆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2019年7月3日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水暖件款8600元。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被告刘文有未出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欠条能够证明被告的欠款金额,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刘文有在原告处购买价值8600元的水暖材料,被告一直未付欠款,后被告于2019年7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金额为8600元,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刘文有欠款的事实清楚,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并签字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材料款86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庆欠款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文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卜晓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洪爱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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