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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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575号案件名称
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忠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575号原告: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3008265921),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前进街20委。法定代表人:马延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丽,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学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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