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胡某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5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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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5693号案件名称
何某、胡某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何某;胡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1)辽0102执569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性,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胡某,男性,1972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72××××××××,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红椿路雪莲雅居d10–1503。……(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何某与胡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婉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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