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雨、刘宝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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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30号案件名称
刘峰雨、刘宝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峰雨;刘宝苍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刘峰雨,女,汉族,2007年8月31日生,户籍地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法定代理人:王成焕,女,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刘宝苍,男,汉族,1970年5月4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刘峰雨与刘宝苍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宝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刘峰雨支付自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的抚养费3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宝苍在安康农商银行有存款收入600余元,已依法予以冻结扣划,申请人已领取。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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