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5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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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5612号案件名称
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兰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612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兰英,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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