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毓刚、王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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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34号案件名称
郝毓刚、王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郝毓刚;王祥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034号郝毓刚、王祥:申请执行人郝毓刚与被执行人王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2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毓刚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返还申请执行人郝毓刚工程款1774.47元,赔偿申请执行人郝毓刚损失67299.80元;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6元、鉴定费32500元及本案执行费1483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07040.27元。被执行人王祥父亲王喜军于2019年6月10日履行了10000元、2019年11月7日履行了5000元,申请执行人郝毓刚对此予以确认。被执行人王祥父亲王喜军代为履行法律义务,于2021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郝毓刚支付了8000元、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郝毓刚支付了84145.27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祥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34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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