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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姗、王维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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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子姗、王维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子姗;王维强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子姗。被执行人:王维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维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维强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浩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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