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姗、王维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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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子姗、王维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子姗;王维强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子姗。被执行人:王维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维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维强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浩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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