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平、湘潭中创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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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312号案件名称
陈俊平、湘潭中创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俊平;湘潭中创电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312号原告:陈俊平,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湘潭中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楚天北路东方金谷产业城D07栋1107号。法定代表人:颜玲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远卓,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俊平与被告湘潭中创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俊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俊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陈俊平负担。审判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沁怡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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