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梅、夏顺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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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77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春梅、夏顺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春梅;夏顺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女,1968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夏顺良,男,1970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春梅与被执行人夏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3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夏顺良归还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借款本息60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270元,执行费8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夏顺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夏顺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其未依法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夏顺良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顺良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夏顺良名下位于东洲街道×××不动产,本院已查封,因属农村宅基地,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夏顺良名下×××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另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夏顺良未依法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夏顺良适用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夏顺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7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姚秋明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玉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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