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龙、惠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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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710号案件名称
曹龙、惠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曹龙;惠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710号申请人曹龙,男,1984年05月25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林业局家属院。被执行人惠勇,男,1978年04月28出生,汉族,系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石堡生态实验林场职工,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办,身份证号码:610627197804280051。被执行人刘宏军,男,1971年04月08出生,汉族,系延安市劳山国有林管理局桥镇生态实验林场职工,住甘泉县太皇山玉林苑6号楼三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612627197104080173。本院在执行曹龙与惠勇、刘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惠勇、刘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惠勇向申请人曹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4%),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刘宏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惠勇的工资收入,且申请人曹龙同意以冻结工资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娇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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