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丽增、刘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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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0号案件名称
祁丽增、刘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祁丽增;刘杰;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0号原告祁丽增,男,回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刘杰,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被告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680916。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3号楼9楼904-907室。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祁丽增诉刘杰、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受理后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武 亮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冯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单春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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