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于立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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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1688号案件名称
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于立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于立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1民初1688号原告: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住所地安达市朝阳街5委8组。法定代表人:陈亚洲,职务经理。被告:于立鹏,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与被告于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立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于立鹏给付欠款10,990.00元。事实和理由:陈亚洲开办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于立鹏系俱乐部会员。于立鹏在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购买信鸽足环,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共欠款11,990.00元未付,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中,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给付欠款10,990.00元。于立鹏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立鹏系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会员。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于立鹏在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购买明插、暗插、足环、手机组物品,合计拖欠货款10,990.00元。本院认为,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出示的对话录音、明细,证实于立鹏欠货款10,9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立鹏应当履行给付货款10,990.00元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于立鹏给付安达市博宇信鸽俱乐部货款10,9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于立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宇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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