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坤、李某宝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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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101号案件名称
赵某坤、李某宝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赵某坤;李某宝;刘某;关某学;杨某成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101号原告:赵某坤,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李某宝,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刘某,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关某学,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杨某成,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赵某坤与被告李某宝、刘某、关某学、杨某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坤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坤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杨雅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栾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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