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波、江西超晟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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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19号案件名称
宋波、江西超晟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波;江西超晟建设有限公司;程茂黎;魏志芳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19号申请人:宋波,男,198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江西超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南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9713770C。法定代表人:邓香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程茂黎,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魏志芳,女,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原告宋波诉被告江西超晟建设有限公司、程茂黎、魏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波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超晟建设有限公司、程茂黎、魏志芳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宋波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43XXXXXX8)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77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波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超晟建设有限公司、程茂黎、魏志芳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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