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井法、翟金花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保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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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保295号案件名称
陈井法、翟金花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井法;翟金花;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保295号申请保全人:陈井法,男,1966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申请保全人:翟金花,女,1964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保全人: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石城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4751365P法定代表人:王哲阳本院在执行陈井法、翟金花与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陈井法、翟金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21)皖0705财保35号民事裁定对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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