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伍清、邹雪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8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809号案件名称
邹伍清、邹雪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邹伍清;邹雪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邹伍清,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邹雪庆,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伍清与被执行人邹雪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雪庆应向申请人邹伍清支付货款11743元,并以未付货款117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计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17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邹雪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雪庆的银行存款1214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福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