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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廖营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6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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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752号
  • 案件名称

    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廖营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廖营斌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6752号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孟砦南街6号院2号楼5单元4楼东。法定代表人:程朝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教法,河南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营斌,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营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相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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