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马进区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4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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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4442号案件名称
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马进区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廉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马进区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4442号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廉江市安铺镇河堤港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5973J。法定代表人:陈艺,系该社主任。被告:马进区,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廉江市。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马进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莫华存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庞宇清书 记 员 李晓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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