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杰、李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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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430号案件名称
刘亚杰、李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亚杰;李雷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430号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24日生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除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某牌照白色宝马轿车(属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宝鸡市的某处商品房和位于西安市的某处商品房(均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以外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金融、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自然资源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一致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现仍在服刑当中,且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财产现均在其他刑事罚金执行案件中查封,故待其他执行案件将被执行人刘某某财产处理后再恢复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4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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