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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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468号案件名称
李鹏、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鹏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468号被执行人李**,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雁塔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本院于2日作出的,020年9月27(2019)陕05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李**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共计28495809元(各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详见附表1((2019)陕05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于2021年4月14日在韩城市看守所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对其予以冻结,因存款数额较小,未对其进行划拨。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3刑初62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为李**以虚假的资料进行注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设立,实际控制人为李**。现查明2013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李**控制的陕西盈泽置业公司与陕西益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关中监狱筹建处签订了“紫玉家园项目招商引资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陕西盈泽置业公司全额投资,全权负责项目的开发、决策和销售,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项目启动后,李**将本案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投资了上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的“紫玉家园”房地产项目,建设有1#、2#楼(目前处于停工状态),现本院依法对上述在建房产予以查封。4、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李**名下无房产。5、在咸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无房产。6、查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李**的刑事罚金及退赔案件,本院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递交财产参与分配函。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28495809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除已经被查封的在建房产因涉及多起案件且处于停工状态无法处置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受害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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