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黄平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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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137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黄平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黄平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3716412B。负责人:李广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秉昆,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平,男,1966年2月23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身份证号:211421196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平保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保险理赔款126392.02元,剩余保费43577.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6392.02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给付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50.00元,本案执行费2477.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传票;于2021年5月12日、6月30日、8月7日、9月22日通过总对总发起四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7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在财产调查过程中,经查其所欠外债较多,其名下车辆及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案件依法查封,标的款项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平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本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长会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人民陪审员 田 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海涛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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