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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大连嘉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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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915号
  • 案件名称

    方某、大连嘉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方某;大连嘉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915号原告:方某,男,2014年5月18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方宝童,男,1983年6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大连嘉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华铁工业园3号1-2层2-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XLTMG1R。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大连嘉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书宜书 记 员  肖宏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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