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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世科、罗星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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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163号
  • 案件名称

    申世科、罗星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申世科;罗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163号申请执行人申世科,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罗星,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申世科与被执行人罗星追偿权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甘0702执141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申请执行人申世科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罗星偿付其案件款53893.77元、诉讼费504.2元,合计54397.97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罗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世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2021年7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2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2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C××××东风牌汽车一辆,因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该车辆,也不缴纳评估费用,本院不予处置该车辆。5.2021年7月8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罗星名下有位于甘州区房屋一套,因该房屋价值明显大于该案标的,因此本院不予处置该房屋。6.2021年8月18日,我院执行人员前往甘州区东辰瑞景物业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星采取拘留十五的强制措施。8.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星采取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2021年9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6784.2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管文君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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