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立、魏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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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448号案件名称
张书立、魏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书立;魏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448号原告:张书立,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魏进,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原告张书立与被告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书立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张书立负担。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陆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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