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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怀军、屈永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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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754号
  • 案件名称

    许怀军、屈永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许怀军;屈永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754号 原告:屈永宗,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552976XXXX。被告:许怀军,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9829227121。原告屈永宗与被告许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屈永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019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2019年4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两次分别向原告各借款1万元,利息均以月利率20‰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涉诉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永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琰丰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宇霞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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