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怀军、屈永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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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754号案件名称
许怀军、屈永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许怀军;屈永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754号 原告:屈永宗,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552976XXXX。被告:许怀军,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9829227121。原告屈永宗与被告许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屈永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019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2019年4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两次分别向原告各借款1万元,利息均以月利率20‰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涉诉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永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琰丰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宇霞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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