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飞山奇页岩空心砖厂、周正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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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776号案件名称
湘潭市飞山奇页岩空心砖厂、周正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湘潭市飞山奇页岩空心砖厂;周正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飞山奇页岩空心砖厂,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板塘乡新农村。法定代表人:李林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正良,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飞山奇页岩空心砖厂与被执行人周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1)湘0624民初18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正良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飞山奇页岩空心砖厂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正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8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周正良有车辆一台,年限较久,无法实际控制,不要求冻结,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正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于2021年9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本案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院应当执行标的为177682元及截止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为19082元(未包含后段利息),诉讼费2118元,执行费2900元,未执行到位20178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现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飞山奇页岩空心砖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谢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顺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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