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艳、刘文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1民初112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民初11231号案件名称
王艳艳、刘文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艳艳;刘文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1民初11231号原告:王艳艳,女,200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文阳,男,200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王艳艳与被告刘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王艳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艳艳负担。审判员 肖彦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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