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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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968号案件名称
李涛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968号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李涛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100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涛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2021年3月10日、9月1日本院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3月5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琴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邹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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