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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荣、深泽县梓睿家居饰品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知民初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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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知民初1181号
  • 案件名称

    吴家荣、深泽县梓睿家居饰品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吴家荣;深泽县梓睿家居饰品厂
  • 案件缘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181号原告:吴家荣,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泽县梓睿家居饰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深泽县南营村,经营者王婷。原告吴家荣与被告深泽县梓睿家居饰品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吴家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家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家荣负担。审 判 长  吴钰轩审 判 员  彭 鑫人民陪审员  刘君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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