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珍、周东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7执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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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27号案件名称
胡珍、周东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珍;周东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7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胡珍,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被执行人:周东山,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珍与被执行人周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1)陕0927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周东山向申请执行人胡珍偿还借款150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125.00元。被执行人周东山于2021年9月7日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周东山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1)陕0927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郑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定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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