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宗、平陆县浩宇白云岩矿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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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429号案件名称
张跃宗、平陆县浩宇白云岩矿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跃宗;平陆县浩宇白云岩矿;梁栋军;高建科;王邦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429号申请人:张跃宗,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陶梁村第五居民组,身份证号码:142727195502230054。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蕊平,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平陆县浩宇白云岩矿,住所地:平陆县圣人涧镇上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95613206538。负责人:李建设。被申请人:梁栋军,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平陆县圣人涧镇傅岩路南财政小区,身份证号码:142732196205141210。被申请人:高建科,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六街坊4号院1号楼2单元,身份证号码:411202195702145057。被申请人:王邦顺,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硖石乡支建煤矿家属区003号,身份证号码:411222196112215019。申请人张跃宗与被申请人平陆县浩宇白云岩矿、梁栋军、高建科、王邦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陆县浩宇白云岩矿、梁栋军、高建科、王邦顺名下银行存款2017395.6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跃宗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跃宗与被申请人平陆县浩宇白云岩矿、梁栋军、高建科、王邦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现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平陆县浩宇白云岩矿、梁栋军、高建科、王邦顺名下银行存款2017395.6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亚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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