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刘官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2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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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28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刘官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刘官成;陈娜;刘金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与琅琊王路交汇处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被执行人:刘官成,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执行人:陈娜,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刘金昌,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官成、陈娜、刘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29执2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卫东审判员 刘鹏程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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