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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芝平、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4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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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4844号
  • 案件名称

    周芝平、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芝平;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爱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4844号原告:周芝平,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栋3层12号。法定代表人:程建辉。被告:宋爱均,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周芝平与被告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爱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周芝平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芝平负担。审判员 于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贺韵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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