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芝平、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4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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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4844号案件名称
周芝平、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芝平;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爱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4844号原告:周芝平,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栋3层12号。法定代表人:程建辉。被告:宋爱均,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周芝平与被告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爱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周芝平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芝平负担。审判员 于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贺韵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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