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白生如、张洪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4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447号
  • 案件名称

    白生如、张洪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白生如;张洪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3民初1447号 原告:张洪新,男,1959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XX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系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白生如,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原告张洪新与被告白生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生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终结。原告张洪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在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XX乡XX村承包了农村房屋修建工程,原告是该项目的施工人,主要承担房屋修建的各项工作。在施工期间,被告一直拖欠着原告工人的工资。2017年5月8日,原、被告进行工人工资结算,被告共欠工人工资183100元,并于结算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被告白生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但在本院与被告的谈话笔录中承认原告诉请的该笔欠款属实,并且承认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4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1份,经本院干警与被告谈话,被告承认该笔欠款属实,称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4000元,原告承认被告向其已经偿还了14000元。根据有效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5月8日,原、被告进行工人工资结算,被告共欠工人工资183100元,并于结算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结算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欠款14000元。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白生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根据有效的证据及确认的事实依法判决。合法的债务应予以清偿。被告白生如欠原告工人的工资,在原、被告进行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称,该笔欠款属实,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4000元,原告称,被告所述属实。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白生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洪新欠款16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元,由被告白生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南  烨  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